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中,对建设单位哪些违规行为会进行罚款
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,第八章规定了一系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。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:
第五十四条规定:建设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,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。
第五十五条规定:肢解发包项目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.5%至1%;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。
第五十六条规定:建设单位强迫承包商低价竞标、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,将被处以20万至50万元罚款,包括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等。
第五十七条规定: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,将面临工程合同价款1%至2%的罚款。
第五十八条规定: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工程验收等行为,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%至4%,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六十一条规定:勘察、设计和施工单位违规转包或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,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资质降级。
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,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施以严厉的处罚,以保障工程安全和公众利益。
扩展资料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,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。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,保证建设工程质量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,制定本条例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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